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前两个月内,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表》(见附件),报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呈报省局(涉外税务分局)审批。
二、企业需报送的资料包括其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生经营情况以及获利年度认定情况、先进技术企业认定书、出口企业认定书等。
三、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71号)作废。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