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00]43号 发布日期:2000-02-25时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前两个月内,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表》(见附件),报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呈报省局(涉外税务分局)审批。
  二、企业需报送的资料包括其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生经营情况以及获利年度认定情况、先进技术企业认定书、出口企业认定书等。
  三、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71号)作废。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