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02-22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省级地方税收是省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不仅是平衡我省财政收支,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巩固地税系统现行垂直管理体制,稳定经费来源,促进全省地税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确保省级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的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省级收入与市、县级收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抓,对省级税收征收工作要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征管经费、办公用房、通讯工具、车辆等都要想方设法解决好,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为了增强各级领导抓省级收入的责任感,省局决定,各市、州的省级收入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市、州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凡没有客观因素影响或无正当理由完不成省级收入任务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特别要加强省级税收征收分局领导班子的建设,年内,省局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征收分局的领导班子进行充实和调整,为确保省级收入任务的完成提供组织力量。
  二、严格落实省级税收征管范围。各级都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24号、省财政厅湘财预字[1996]第99号和湘财预字[1996]第217号及省局湘地税发[1998]66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凡是在市、州府所在城区范围内的省级税收单位都应由各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接管。在接管工作,中,各市、州局要主动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各征收分局要彻底摸清税源底子,按期完成接管工作。
  三、强化省级地方税收征管手段。为了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省局决定赋予省级税收征收分局一定的管理权限:
  (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对县(市)局省级税收工作有指导和检查监督权,各地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在履行检查监督职能时,享有检查处置权。对各县、市擅自减免省级税收的,有权责成当地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征收分局可直接组织人库;对混库或截留省级收入的,征收分局可直接进行调库。
  四、加强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的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省级税收征收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征收力量。要从严治队,加强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使省级税收征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本通知精神的落实情况,请各地于3月31日前报省局直属分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