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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费经营道路、桥梁收取通行费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01-06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66号)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收费经营道路、桥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中外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上市企业设立的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其过路、过桥收费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的过路、过桥收费发票,纳入地税机关管理。
  二、过路、过桥收费发票由交通厅的行业管理局向省地税局申报印制计划,由省地税局批准到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各地公路收费经营机构(公司)所需的过路过桥发票凭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向交通厅的行业管理局领购。没有当地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不得领购发票。
  三、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公路收费经营机构(公司)收费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各地公路收费经营机构(公司)每季度末应向省地税局、当地地税机关和省交通厅行业管理局的财务部门分别报送一份“发票领用存季报表”(格式附后);各地公路、桥梁收费经营机构(公司)其过路、过桥发票的使用管理情况由当地地税机关进行日常检查。
  四、现有收费经营过路、过桥票据由各地地税机关于2000年1月份登记造册,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使用至2000年2月底止,从2000年3月1日起过路(含高速公路)、过桥收费必须使用地税机关发票。凡2000年3月1日后仍未启用地税机关发票的,由地税机关依法查处。
  五、第一批中外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上市企业设立的收费经营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收费站,其过路、过桥收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名单附后。今后增加应纳入地税发票管理收费经营的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名单另行通知。
  附件:
  全省收费经营公路、桥梁名单(略)
  湖南省收费经营公路、桥梁发票领用存季报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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