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专项业务贷款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9]113号 发布日期:1999-12-06时效性:有效

  据部分地方反映,农业发展银行的专项业务贷款(含开发性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等)由农业银行接管后,其纳税方式如何确定,要求省局予以明确。对此,根据营业税法关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的专项贷款业务的营业税应由各市、县支行或营业部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此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