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9]112号 发布日期:1999-12-03时效性:有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湘政办发[1999]2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水利、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05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上市企业设立的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包括发文后新增的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纳税地点为取得收入的所在地(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见附表)。
  二、对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省交通厅统一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由省财政厅返还给省交通主管部门用于全省交通重点建设(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名单见附表)。
  三、省交通厅对实行“先征后返”的车辆通行费税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入库。各车辆收费站应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解缴收费收入,并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为了支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车辆通行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实际操作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未征收的,各级地税机关不再查补。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退还。
  附件:全省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经营公路名单(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