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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9]105号 发布日期:1999-11-05时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明确如下:
  一、经请示省委、省政府同意,下述两个文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条款予以停止执行: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湘发[1996]3号)第三条第五款关于:“对职工个人集资或入股的,所得利息收入或盈利分配收入允许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在税前列支,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5]19号)文件第25条关于:“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个人股金红利收入可按扣除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计算后的余额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要求各市、州地税机关认真清理当地类似政策,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地税机关或报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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