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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9]103号 发布日期:1999-10-25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后,各市、州税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纷纷询问如何把握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问题。普通住宅是指除公寓、别墅和渡假村以外,每平方米价格在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一倍(含一倍)以内的住宅。
  二、关于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问题。《通知》中所称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其建成日期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三、关于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住房如何减免税收问题。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只对在免税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已收取部分预收款,不论企业帐务如何核算,免税期以前和以后取得的收入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在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收取预收款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不能享受“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税收减免的审批问题。对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应严格按照税收减免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州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地税局审批。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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