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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9]96号 发布日期:1999-09-02时效性:有效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发票管理,加强农村信用社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1号)文件规定,现就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发票管理范围
  各信用社在金融活动中所使用的贷款按期计息清单,贷款收回凭证,利息计付凭证,邮电费、手续费凭证,储蓄存款利息计付清单和凭证工本费收费凭证等六种凭证均应纳入地税机关发票管理范畴。从1999年10月1日起,上述六种凭证纳入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原各基层信用社库存的上述六种凭证一律使用至1999年9月31日止,从1999年10月1日起,将正式启用由省农金体改办账表凭证室按地税机关发票管理要求印制的上述六种凭证,旧凭证同时停止使用(其中原印制的储蓄存款利息计付凭证使用至全国统一式样正式颁行时止)。
  二、关于农村信用社发票的印制
  农村信用社上述六种凭证(以下简称发票),由省农金体改办账表凭证室提供式样,所辖联社统一向省农金体改办账表凭证室申报年用量(发票年用量申报表附后),省农金体改办将各信用联社申报的年用量连同发票式样,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统一到常德农金印刷厂印制,因凭证号码具有连贯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各级地税机关和信用联社不得自行印制上述发票。新印制的发票,发票联将采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和号码,并按省地税机关核批的数量和式样进行印刷。各联社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农金体改办凭证室准确上报次年发票年用量,以便安排印刷。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发票的领用
  农村信用社发票由省农金体改办账表凭证室统一凭计划定购,各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领用发票时,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发票领用单”一式四联(发票领用单式样附后),第一联由省农金体改办账表凭证室仓库留存,第二联用于结算,第三联用于领用单位记账,第四联用于领用单位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查。
  四、关于农村信用社发票的使用保管
  各地农村信用社领用的发票,必须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按本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营业柜台使用发票,要坚持领用登记、使用销号、定期查库制度,严防发票丢失。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单独装订保管,保管期按凭证保管期限管理,保管期满可会同当地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农村信用社的发票纳入地税管理,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业务健康发展,各级地税机关、农村信用社应相互支持,紧密配合,严格按省地税局和省农金体改办的要求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发票管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向省地税局、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反映。
  附件:(略)
  1、农村信用社发票年用量申报表
  2、农村信用社发票领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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