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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9]85号 发布日期:1999-08-02时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补充要求如下,并请结合《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06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办理了工商登记、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论办理税务登记登记是否到三年,无论核算形式如何,均应到主管地税涉外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换发或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换证的时间和步骤
  本次换证工作从8月份开始,10月中旬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8月20日以前为宣传准备阶段,各地应积极开展换证宣传,公告通知纳税人(公告参见湘地税发[1999]063号附件),做好换证准备工作;8月20日到9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同时,各地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全面治理审查;10月1日到10月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应及时总结换证情况,于10月8日前将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
  三、税务登记证的印制和领取
  为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均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发运到省局。各地涉外分局(税政四科)收到通知后,请速统计本地所需各类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数量,于8月15日前来省局领取。
  四、税务登记收费的管理
  各地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1996]133号)的标准收费,严禁超标或搭车收费,并按省局规定及时上解证表成本费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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