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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工程承包人收取的设备租赁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9]40号 发布日期:1999-05-14时效性:有效

  据部分地市反映,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实行栋号承包或项目经理负责制,普遍存在着对工程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收取租赁费的现象,对建筑公司所取得的设备租赁费是否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甩手承包”形式向工程承包人收取的设备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所谓“甩手承包”是指承包人(包括栋号长、项目经理、包头等)在上缴工程管理费和有关税费后,对工程所得拥有独立的支配权,而建安公司在财务核算中也不反映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等。
  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其他承包经营形式的,如承包工程仍然由公司统一核算,承包人对承包工程所得没有支配权,则对建安公司所提取的设备租赁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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