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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后手续费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财预字[1999]26号 发布日期:1999-05-12时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不含盐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省与地市州县各5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库和地市县国库。现就缴库方式改变后,手续费提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税”代征代扣手续费提取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即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文件规定,资源税单位代扣代收按入库数提取2%的手续费;按省政府办公厅[95]48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按入库数提取5%;按国家税务总局[90]1111号文件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入库数提取5%。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比例,严禁重复交叉提取。
  二、提取“三税”手续费时须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不准坐支税款,库外转移手续费。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级次栏内别填写省级50%,地市(或县市)级50%:“退库”栏内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退库手续的支库(中心支库、分库)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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