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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林业"一金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1999]81号 发布日期:1999-05-11时效性:有效

为了扶持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的管理,规范林业税收征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林业"一金两费"的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木材时代林业部门收取的"一金两费",无论是否开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均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一金两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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