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试行价格的通知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试行价格的函》(湘价费字[1999]第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销售收入的核算及票据使用问题
(一)从1999年3月1日起,发票销售收入不再纳入财政专户,由发票管理所单独核算和管理
(二)核算科目作如下调整:原“发票管理费支出”科目改为“发票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变:原“发票管理费收入”科目,改为“发票差价”科目,核算的内容更改为核算发票销售价格与发票印制成本间的差价收入。销售发票时记贷方,冲转时记借方。
(三)各地销售发票收取款项应统一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的工本费发票,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
二、发票印制的审批
(一)各地在审批普通手写单位名称发票时,应先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发票价款后,方可核发“发票印制通知书”,通知定点印刷厂印制发票。未付清发票价款以及手续不全的,各地不得批印发票。
(二)电脑发票一律由省局审批。原则上每月月末最后两天(遇节假日顺延)为审批日期。省局在审批时,应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普通电脑发票试行价格(见附表)向申请印票单位收发票价款。未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付清电脑发票价款以及手续不全的,省局将不予审批。
三、发票差价款的上缴及拨付管理
(一)各地、州、市、县销售普通手写发票差价收入,其上缴比例仍按湘地税发[1996]037号文件执行。
(二)从1999年5月1日起,电脑普通发票差价收入的30%集中到省局;70%按季下拨给地、州、市局,下拨县、市、分局的比例由各地、州、市局自行确定。
以前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试行价格的函
(1999年3月8日,[1999]湘价费字第40号发省地方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我省地税系统发票价格的函收悉。为完善税收征管和促进“以票管税”作用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地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及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实行最终销售价格制度,这次核定的地税系统普通发票价格包括普通发票印制成本、运杂费用、仓储费用、保管及损耗等费用,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普通手写发票的价格在印刷成本的基础上加20%的运杂、仓储、保管、损耗等费用。具体价格由市(地州)级物价局核实成本后报省物价局确定。本函所核普通电脑发票试行价格(见附表)为用户见面价。
三、你局接此函后,请及时通知各级地税部门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各级地税发票管理部门应协助物价部门加强发票价格管理,如实反映普通发票印制、保管、运输、销售报耗等情况,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届期满,应报我局重新审定发票销售价格。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