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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9]36号 发布日期:1999-04-29时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适用范围
  (一)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达到5—10万元以上的案件。(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地税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情节严重或有新的作案手段的案件。
  (三)重大殴打税务人员、冲击税务机关等抗税案件
  (四)税收执法过程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
  (五)其他具有典型或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要求
  (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由各级稽查局具体承办,负责公告的拟文、张贴、发布、立卷、归档、保存。
  (二)各地应在办公场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专栏。
  (三)各地应按月定期将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四)各地应按季在新闻媒体公告一期税务违法案件,并将公告底稿复印件逐级上报省局。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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