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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9]30号 发布日期:1999-04-29时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湖南省地税系统征管质量考评暂行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了把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落到实处,迎接全国征管质量交叉抽查,省局拟于四季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地税系统征管质量考评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在全省组织交叉检查、有关交叉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湖南省地税系统征管质量考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征管工作质量,促进征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地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立案率、结案率、处罚率、复议变更(撤销)率等十项内容。总分为100分。各地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增加考评内容。
  二、考评方式
  省局采取抽查部分征收单位和稽查局的办法进行考评。考评结束后,省局将考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并通报全省。
  三、计分标准
  见《征管质量考评表》(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考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由征管、稽查、税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考评领导小组,具体考评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督促,把考评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考评原则,严格实施考核,防止走过场。
  (三)健全制度,强化征管。各级要通过对征管质量考评的组织实施,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征管制度,促进执法意识、征管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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