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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9]22号 发布日期:1999-04-12时效性:有效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60号)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其户次较多、程序复杂、不便操作。为了确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及时到位,经研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三、如上两款以外的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湘地税发[1998]060号文件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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