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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发票专用章和领购簿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9]23号 发布日期:1999-04-05时效性:有效

  为增强发票的综合防伪性能,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加强新版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1997]033号)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统一启用防伪发票专用章和发票领购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伪发票专用章和发票领购簿的启用时间
  (一)凡我省需领购、开具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从1999年5月1日起分期分批启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式样和防伪要求的发票专用章及发票领购簿。全部启用工作于1999年9月1日前完成。
  (二)从1999年9月1日起,凡本省范围内开具的地税发票,均须加盖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的防伪发票专用章方为合法,未盖发票防伪专用章或加盖其他印章的地税发票均属非法发票。
  (三)从1999年9月1日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的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非省统一规定的发票领购簿不得用于领购发票。
  二、发票专用章的特征与刻制
  (一)发票专用章为40mm×28mm椭圆形,采用双色防伪印油,上半部使用红色防伪印油在荧光下呈鲜艳的红色;下半部采用黄色防伪印油在荧光下呈桔黄色。发票专用章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式样附后)。
  (二)发票专用章章壳、专用防伪油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防伪定点厂家制作并直接供应各地、州、市地税局,章面由各地、州、市地税局自行组织刻制。
  (三)一个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需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应在发票专用章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号之间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顺序号,以便区分。
  三、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及制作
  发票领购簿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发票代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和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发票领购簿由省局指定厂家制作并直接供应各地、州、市地税局。
  四、发票专用章、购领簿的发放,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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