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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9]26号 发布日期:1999-03-29时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清查,把它作为二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一方面要周密部署清查前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公告等形式对纳税户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要着重抓好清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清查重点。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清查重点为: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
  (二)企业改组改制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国有企业;
  (三)各类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
  (四)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六)其他已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搞好部门协调,为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注意加强部门配合,要主动与当地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四、及时报送材料。各地、州、市局要在7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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