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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03-24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国税发[1998]119号)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举报人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省局研究决定在我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的来源和提取比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按照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补入库收入的1%提取,其资金来源在各级财政拨付的稽查办案经费或财政拨给的收入提成中列支。
  二、基金的管理。举报奖励基金由设立在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管理,单独建立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举报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检查。当年节余的举报奖励基金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其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例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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