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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改建、修理及养护工程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9]13号 发布日期:1999-03-24时效性:有效

  据反映,一些地方对公路的扩建、修理和养护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公路改扩建、修理和养护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路部门实行的招投标工程,包括公路裁弯截直、拓宽路基、降低坡度和新建工程等,对施工单位所取得的工程收入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部门内部的施工队伍承担辖区内公路的改扩建和养护工程,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决算,凡是结算工程价款的,均应征收营业税。
  三、公路养护班所从事的公路日常养护,由于实行报账制,不结算工程价款,对此暂不征收营业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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