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消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消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2号)文件精神,对文中第一条第(三)款第4点作如下规定:
军队、武警企业移交给由中央和地方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凡地方企业控股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按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凡中央企业控股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按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分别入地方金库和中央金库。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