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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9]5号 发布日期:1999-03-11时效性:有效

  近接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9]2号文件,其中废止了省委、省政府以前制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为便于各级地税部门正确贯彻执行,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所得税征收问题。为规范我省上市公司的税收征收管理,纠正越权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做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一律依法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对确需扶植的上市公司,采取税务照章征收,财政返还18%的办法解决。
  二、关于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所得税征收问题。列入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对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所得税,从1998年度起恢复依率征收。
  三、关于邮电重点建设工程税收缴纳问题。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邮电重点建设工程的地方税收不再实行先征后返、在长沙集中缴纳的办法,按属地原则恢复在当地直接征收。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邮电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7]119号)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废止,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1998]030号有关税收优惠条款废止。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7]21号)中“允许盈利企业在税前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补充生产资金”的规定废止。
  五、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湘发[1995]21号)中“对供销合作社工业企业──可按企业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按商品销售额提取0.3-0.5%的为农服务培植费”的规定废止。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通知》(湘政发[1996]32号)中“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每年可按销售收入的1–2%的比例预先提取技术开发费和新产品促销费,列入成本”的规定废止。
  以上四至六项执行时间均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湘政办发[1999]2号文涉及的其他税收优惠问题,待省局研究后另行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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