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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明确农业发展银行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地税发[1998]069号 发布日期:1998-12-24时效性:有效

  为规范农业发展银行发票管理,加强农发行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1号)文件规定,现就我省农业发展银行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发票管理范围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金融活动中所使用的贷款利息收入凭证,存款利息付出凭证,邮电费、手续费收入凭证和空白凭证购买单等四种凭证,按规定属地税发票管理范畴。从1999年4月1日起,上述四种凭证纳入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原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库存的上述四种凭证,一律使用至1999年3月31日止,省农发行将不再印刷上述四种旧式凭证,各级农发行如上述凭证数量发生余缺,应由管辖二级分行调剂使用。从1999年4月1日起,将正式启用由省农发行按地税机关发票管理要求印制的上述四种凭证,旧凭证同时停止使用。对开办电脑对公业务,需要由打印机打印的上述四种电脑凭证,暂使用原打印凭证,待电脑对公业务运行稳定后再启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发票的印制
  农业发展银行的上述四种凭证(以下简称发票),由省农发行提供式样,所辖二级分行统一向省农发行申报年用量(发票年用量申报表式样附后),省农发行将各二级分行申报的年用量连同发票式样,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统一到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省以下各级农发行不得自行印制上述发票。新印制的发票发票联将采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和号码,并按地税机关核批的数量和式样全年一次印刷。各二级分行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农发行上报次年发票年用量,1999年的发票年用量各二级分行应于1999年1月31日前向省农发行申报,以便安排印刷和发放。
  三、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发票的领用
  农业发展银行的发票由省农发行统一限量发放,各级农发行申请领用发票时,应填写“发票领用单”一式四联(发票领用单式样附后),第一联由省农发行留存;第二联用于结算;第三联用于领用单位记账;第四联用于领用单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以便纳入当地地税机关发票管理。
  四、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发票的使用保管
  各级农发行领用的发票,必须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按本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营业柜台使用发票,要坚持领用登记、使用销号并定期查库的制度,以严防发票丢失。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单独装订保管,保管期按凭证保管年限管理,保管期满后,可会同当地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农发行的发票纳入地税管理,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有利于农发行业务健康发展,各级地税、农发行应相互支持,紧密配合,严格按省地税局和省农发行的要求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农发行发票管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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