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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单位教育费附加征免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8]150号 发布日期:1998-11-16时效性:有效

  你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经营的单位是否继续享有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请示》(永地税发[1998]059号)收悉,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6号文件如何执行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1994年税制改革前,经营烟叶的单位在直接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在销售环节缴纳营业税,新税制改革后,其收购环节缴纳的产品税已取消并改征农业特产税,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的计征依据不复存在;其销售环节也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因此,新税制改革后,对经营烟叶的单位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应按规定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1994年税制改革后,生产卷烟的单位原缴纳产品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同时征收消费税。因此,新税制改革后,对生产卷烟的单位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生产卷烟单位所缴纳的营业税应按规定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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