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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药店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国税局函[1998]141号 发布日期:1998-10-26时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药店普通发票使用行为,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强化增值税征管,现就药店销售药品使用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药店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也不论是否有座堂医生或医疗处方,销售药品时,必须使用由国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市(县)药品销售发票"(见省局印发的《普通发票补充票样》第35号)。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强化对药店经营发票使用的管理,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药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对药店经营使用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尽快规范管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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