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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8]137号 发布日期:1998-10-09时效性:无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仅省盐业公司一家。其他未经审批的企业,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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