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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转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湖南省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8]102号 发布日期:1998-07-09时效性:有效

  省局同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制订《湖南省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征管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征管办法
  一、为加强邮电重点建设工程的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法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3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先征后返”的各项地方税收,由湖南省邮电管理局汇总集中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缴纳。省邮电管理局在本办法下发后30日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代扣代缴手续。
  三、省邮电管理局汇总集中纳税的程序如下:
  1、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邮电部门负责代扣代缴。县及县以上邮电部门于季度终了后按实际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计算出应纳税(费)额,分不同的施工企业和不同的税种,分别填写《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证明单》(以下简称《税收证明单》,样式见附件一)。
  2、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应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发包方应纳的印花税,由县及县以上邮电部门于季度终了后,按应纳税额填写《税收证明单》。
  3、县及县以上邮电部门于季度终了后8日内将上述填开的《税收证明单》报送地、州、市邮电局;地、州、市邮电局汇总填写《湖南省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汇总申报表》(以下简称《汇总申报表》,样式见附件二),连同各地上报的《税收证明单》于季度终了后12日内报送省邮电管理局;省邮电管理局汇总填写《汇总申报表》,连同各地、州、市上报的《汇总申报表》和《税收证明单》,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纳税。
  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对《汇总申报表》和《税收证明单》审核无误后,在《税收证明单》上加盖“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税专用章(1)”(印模样式见附件三)和“缴款书号码”印章,再由省邮电管理局将《税收证明单》返还给各地邮电部门,所申报的税款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另行开具税收缴款书,由省邮电管理局缴入国库,每半年缴纳一次。
  5、县及县以上邮电部门收到省邮电管理局返还的《税收证明单》后,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证明单》的第二联作为邮电部门记账联、第三联和第四联退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收入的纳税记录,一份报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存档备查。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印花税《税收证明单》的第二联作为邮电部门记账联,第四联报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其余联次由邮电部门作为本单位资料存档备查。
  四、承担邮电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当地地税机关的发票;外县、市施工企业凭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出的“外出施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证明单》向施工地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五、征收管理有关要求
  1、各级邮电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重点建设工程的各项涉税事项,保证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
  2、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的申报,必须严格按照湘地税发[1998]030号文件列举的项目执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3、《汇总申报表》和《税收证明单》由省邮电管理局按样式负责印刷下发各地使用,并比照税收票证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定期进行检查。
  4、邮电部门填具的《税收证明单》,应按纳税人分税种填开,做到一税一单。填开时应做到内容齐备、金额大小写相符,且不得涂改。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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