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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8]94号 发布日期:1998-06-25时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8]9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执法检查由法规部门牵头,征管、税政、稽查等部门配合,由一名局领导负总责。要明确任务,制定方案,确保检查顺利进行。
  二、突出检查重点,各地除要按照总局规定的内容全面检查外,检查的重点内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级税务部门,地方政府、人大和其他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现。
  (二)是否存在擅自变通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的行为。
  (三)税务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实行自查和抽查相结合。7月份至8月上旬各地自行组织检查,8月10日前将检查材料报送省局;8月中旬省局组织交叉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束后,省局进行总结评比,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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