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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是否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涉税条款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8]79号 发布日期:1998-06-03时效性:有效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是否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涉税条款的报告》(潭地税函[1998]0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税收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进一步强调,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和管理权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擅自制定税收政策,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湘潭市委、市政府1997年下发的潭政发[1997]6号、潭市发[1997]16号、潭政发[1997]48号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等税收减免条款,违背《征管法》及相关税收单行条例规定,与国务院集中税权,整顿税收秩序的精神不相符合,均不能作为税收征管和执法的依据。
  你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税法,坚持依法治税。同时要主动向湘潭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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