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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稽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8]38号 发布日期:1998-05-19时效性:有效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加强内部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依法纠正税务违法违纪行为,现对税收稽查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稽查局执法主体地位问题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是同级地方税务局的直属行政单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地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赋予的职权。对外查处偷抗税等违法行为,对内实施监督,依法纠正擅自减免税等违章行为。
  二、关于稽查税款缴库问题
  对各地擅自开减免税口子,征管工作严重失职、长期漏征、漏管,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出后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湘政发[1995]13号文件规定处理,即对原属省级收入的,全部缴入省国库;原属地、市、县级收入的,60%缴入省国库,40%缴入地、市、县国库。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有权对税款入库级次错库情况进行检查纠正,直接下达“更正通知书”进行调库。对于有意违反规定错库、混库的,应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当事人和责任部门的领导要严肃处理。
  三、关于稽查经费提成问题
  上级稽查局检查下级征收机关所属企业,查补的偷漏税在当地入库后,凡有稽查经费提成或返回的,上级稽查局集中50%,集中的办法原则上由所在地税务局直接交上级稽查局。拖欠不交的,上级经费管理部门将依据稽查局提供的数额按季从下拨经费中扣除。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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