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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一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政发[1998]5号 发布日期:1998-05-18时效性:有效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5月15日起再次取消一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至此,省级“切一刀”任务基本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9项:
  1.《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工本费(国土部门)
  2.经贸信息服务网通讯软件、检查、查询软件费(经贸部门)
  3.经贸信息服务网网络信息费(经贸部门)
  4.书刊市场经营管理费(新闻出版部门)
  5.《书刊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
  6.审查发放《准印证》、《内部报刊登记证》收费(新闻出版部门)
  7.计量人员业务培训费(技术监督部门)
  8.计量检定人员单个技术代培费(技术监督部门)
  9.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国土部门)
  10.科技成果证书费(科技部门)
  11.技术贸易许可证费(科技部门)
  12.三电管理费(电力部门)
  13.出版图幅制印收费(地矿部门)
  14.科技成果登记发证费(科技部门)
  15.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撰写费(专利部门)
  16.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意见陈述书撰写费(专利部门)
  17.代写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答辩书撰写费(专利部门)
  18.代写强制许可使用费(专利部门)
  19.裁决请求手续费(专利部门)
  20.代写强制许可请求手续费(专利部门)
  21.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费(公安部门)
  22.音像管理费(广播电视部门)
  23.木材运输服务费(林业部门)
  24.音像资料馆收费(广播电视部门)
  25.申请复审撰写费(专利部门)
  26.申请专利分案请求撰写费(专利部门)
  27.许可证贸易代理费(专利部门)
  28.专利文献检索费(专利部门)
  29.省境内临时占(借)铁路用地费(国土部门)
  二、对取消的这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收费部门应立即停止收费,主动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收费项目和收费票据缴销手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收费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出台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越权行为,必须坚决禁止,无条件取消。现尚未取消的收费性项目,要在5月底以前自行公布取消,并将取消项目情况上报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地(州、市)、县(市、区)仍未取消的越权出台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无效,企业可以拒交,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四、在治乱减负期间,省人民政府停止审批新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也不得要求和申请出台新的收费项目,财政、物价部门要从严把关,越权擅自出台的,一经举报,依法予以查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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