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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98]9号 发布日期:1998-04-17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1996]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国税、地税机关部分税收征管范围重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在涉外税收中,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省财政从今年起至2000年止每年补助1000万元给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在系统内平衡安排使用。此次调整前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以及此次从国家税务局调整到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比1997年新增的部分,其提成返还比例均暂按12%执行到2000年;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调整到地方税务局的部分,以1997年为基数,其提成返还比例由12%降为8%,地方税务局按8%提成,降下来的4%部分由地州市县政府对同级国家税务局予以补偿,从今年起执行到2000年。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对未分别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此次征管范围调整后30日内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相互通报,分别查处。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做好各项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将应当由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各地协商确定。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做好工作,确保这次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视当地财力状况,对国家税务局经费确实有困难的,适当予以照顾。
  本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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