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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团体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民社团发[1998]5号 发布日期:1998-02-21时效性:有效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税收征收管理,支持社会团体从事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社会团体税收征收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3月1日起,凡经我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校友会、基金会、同业公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依照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开展的业务培训、业务咨询、信息服务、技术鉴定、项目论证、出版刊物、证件的代购代销、举办展览展销、竞赛等收取的有偿服务性费用及上缴、划转和收取赞助、赔偿、捐赠、会费、会务费、资料费等费用均统一启用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
  二、非独立核算、无独立的财务账户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经济实体;未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各种社团民办实体;从事科学技术市场中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技术培训、技术交易活动的,均不得使用社团《统一发票》。
  三、《统一发票》由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印制计划,由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印制(县、市、区社会团体所需票据由地、州、市负责印制提供)。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年终前 20 日内将《统一发票》的发放使用情况综合送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各地(州、市)、县(市、区)《统一发票》的发放使用情况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综合送同级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股)。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或非法人)登记证书》和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或社团管理机关核发的《会费收费许可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准购手续。
  五、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征得同级地税机关同意并签订委托协议后,可按协议规定代为发售《统一发票》。社会团体凭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证》到同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领购《统一发票》。发票领购应验旧领新。对已使用完的发票由各社会团体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清交税款,旧票由发售发票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统一保存备查。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发票准购手续和未缴清税款的社团组织,不得出售发票。
  六、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建账建制,专人专库(柜)管理发票,接受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社会团体应严格遵守《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统一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
  七、社会团体使用《统一发票》,应按服务性、经营性收费和非经营性收费分别设置会计核算科目。依法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经营性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缴纳地方各税。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均按规定期限如实上报上缴所在地地税机关,并随时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稽查。
  八、各级地税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好对社会团体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政策法规培训,方便纳税人。
  本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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