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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财税[1997]297号 发布日期:1997-10-25时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要正确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的精神,严禁扩大和变相扩大抵扣范围。
  二、各级专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不得以企业兼并破产所造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为由,拒绝缴纳营业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营业税的征管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征收。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0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确需抵扣营业税的(即地方5%的部分),由当地开户银行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抄报各家银行省分行),经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审查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抵扣。
  四、经批准抵扣的营业税,按照哪一级越权限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所抵扣的营业税(不含财税关系在省级的企业)由哪一级财政负责的原则,在省财政办理决算时从地市财力中扣回。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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