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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和补办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7]42号 发布日期:1997-08-20时效性:有效

  为加强税收征管、澄清税源底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和补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和补办证件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负有地方各税纳税义务,并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29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都属这次验证和补办证件的对象。1996年已办证件的只验证,未办税务登记证件的要补办证件。具体包括:
  (一)只负有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含个体运输户);
  (二)既负有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又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三)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直接征管的个体户;
  (四)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委托国税或其他部门代征的个体户;
  (五)收费收入应缴营业税或者负有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验证和补办证件的几个具体事项
  (一)对按本通知规定验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个体运输户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统一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二)税务机关在验证和补办证件期间,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税务登记证。
  (三)对应按本通知规定验证而未验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停止供应发票,并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这次验证采用粘贴验证标志和加盖验证戳记的办法。验证标志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地、州、市局根据需要到省局领取。验证标志应粘贴在税务登记证正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右下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不粘贴验证标志,只加盖“验证专用章”,其印章由各县(市)分局自行刻制。
  (五)地税机关在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手续时,应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也不得搭车收费。各地对年税额或年营业额低于一定幅度且经济比较困难的个体户可给予减半收取补办证件费用的照顾。
  三、验证的时间和步骤
  全省地税部门的验证工作从1997年9月1日开始到10月31日结束。整个验证期间共分为宣传准备、验证贴标和补办证件、总结建制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地、州、市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四、验证和补办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各级地税机关在这次验证和补办证件工作中,要安排专门力量负责这项工作,并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同时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做好宣传、公告工作。
  (二)做好检查清理工作。各地不仅要做好现管户的验证工作,而且还要做好对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补办工作。对纳税人因经营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纳税人有偷漏税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部门联系与配合。各地应加强与公安、工商、国税、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特别是要同国税部门配合,做好个体共管户的验、补证工作。
  (四)做好总结建制工作。验证或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时,各地应要求纳税人填写“验证登记表”或“税务登记表”(式样请各地、州、市局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并将验证、补办证件的情况统计汇总,按时报送省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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