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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7]40号 发布日期:1997-08-11时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电行业的实际。现就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坝内式发电厂房,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
  二、考虑到水电厂(站)发电厂房的特殊性,按帐面价值征收房产税不尽合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坝内式和坝外式发电厂房均可在计税余值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扣除后计征房产税。具体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中央和省级的水电厂(站)由省地税局根据各发电厂(站)的具体情况直接确定,并下文明确。
  (二)对属于省级以下管辖的小水电厂(站)。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10%(含10%)以内确定优惠扣除比例,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优惠扣除照顾,实行每两年核一次的办法。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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