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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7]130号 发布日期:1997-07-22时效性:无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涉及个体工商户建账的有关账薄、凭证、表格,以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办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二、对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建账,并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进行核算。
  三、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定期定额核定期一般为一年核定一次,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征管工作情况半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实行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具体缴纳方式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地税发[1997]018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五、对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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