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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财会字[1997]209号 发布日期:1997-07-21时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必须取得会计证后方能上岗。禁止招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个体户会计人员会计证的发证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各级工商联归口管理。
  无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委托经批准的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个体户应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及必要辅助账簿,并按主管财税机关的要求根据账簿记录定期报送会计报表。其使用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格式应符合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
  三、个体户建账时,应进行财产清查,划清生产经营用和个人生活用财产的界限;将有关资产、负债和业主投资登记入账。
  为了搞好会计核算,个体户应制订必要的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原始记录制度、计量验收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的还应建立成本核算规程,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以上请一并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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