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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有关税收征免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财税字[1997]202号 发布日期:1997-07-14时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财税字第8号、第56号、第57号文件精神,对铁道部所属单位上述税收的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铁道部所属单位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账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交纳。
  在湘铁路运输企业,除铁路货运凭证按[89]国税地字第094号文件规定,仍由长沙和怀化铁路分局集中汇缴和代扣代缴外,其余应税凭证,应由长沙和怀化铁路分局以及所属相对独立核算或附属核算的单位,各自按规定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购贴花。
  铁路其它企业,应按规定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购贴花。
  (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三、关于车船使用税问题
  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由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四、本通知到达前我省对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入库的上述税收,无论是否在征免之列,一律不予退库。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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