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德国克洛克纳·洪堡·道依茨公司取得“工程技术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7]103号 发布日期:1997-05-30时效性:有效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关于湘乡水泥厂引进德国克洛克纳·洪堡·道依茨公司水泥生产设备中“工程技术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函[1996]22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湘乡水泥厂通过国际招标公司与德国克洛克纳·洪堡公司引进窑移地技改所需的设备签订了CDEFA──S943498合同。合同规定洪堡公司提供设备外,还提供与设备有关的安装、系统试验、验收和正常运转及维修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为此,湘乡水泥厂将支付一笔“工程技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德税收协定)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工程技术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因此对上述“工程技术费”应作为洪堡公司在华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税法及中德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