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饲料工业企业、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和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财税字[1997]141号 发布日期:1997-05-19时效性: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和《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有关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 ","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均已执行期满,经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无论新老企业统一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免征或减半征收项目已征入库的,不再办理退库。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