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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层供销社将门店柜台承包给内部职工收取的承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8]47号 发布日期:1997-03-31时效性:有效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基层供销社将门店柜台承包给内部职工个人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衡地税函[1998]0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基层供销社将自有的部分门店和柜台承包给内部职工个人,由内部职工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履行纳税人义务。基层供销社对其经营业务不作统一核算,亦不再负责承包者的工资和福利,只定期定额向经营者个人收取承包费。基层供销社的这种行为与商业部门对外出租门面和柜台性质相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关于租赁业的规定。因此,对基层供销社收取的内部职工承包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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