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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人员守则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7]53号 发布日期:1997-03-10时效性:有效

  一、热爱涉外税收事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坚决执行国家制定的涉外税收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涉外税收实践中,自觉维护国家权益和民族尊严,不说有害国家利益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四、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做到“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
  五、严格执行《保密法》,保守国家机密,不随意提供、泄露纳税人的财务、经营等内部经济情况。
  六、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准背着组织同外国机构和外商私下处理税收问题。
  七、不准利用涉外税收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亲友营私牟利。
  八、严禁索贿受贿,不准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借钱、借物,不准以“记账”、“签单”方式在企业购买商品。
  九、为政清廉,勤俭节约,严禁在公务活动中大吃大喝、酗酒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谦虚谨慎,不卑不亢,风纪严谨,礼貌待人,文明收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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