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公路、输电线路、邮电通信线路等移动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7]6号 发布日期:1997-03-10时效性:有效

  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结合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以及我省移动施工工程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今后全省移动施工工程的建安营业税纳税地点由工程的核算地改为工程的施工所在地,即劳务发生地,具体规定如下:
  一、铁路、公路、输电线路、邮电通信线路等移动施工工程,以县为单位,在工程的施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跨县(市)的移动工程,其纳税额按其工程投资额的比例划分,分别在各自施工的县(市)缴纳营业税。
  三、在某一个地、州、市范围内的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的纳税地点,可由地、州、市税务局与所属的县市局协调后确定。
  四、跨地、州、市的移动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及其他事项发生矛盾时,由所涉及的地、州、市税务局协调解决;相互协调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裁决。由于某些移动施工的工程核算集中在工程指挥部或分公司,因此,各地还要注意与工程核算部门加强联系,紧密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
  五、移动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转包部分工程的营业税,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六、外省建安企业来我省承包的跨地县移动施工工程,其建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按我省上述规定执行。
  七、鉴于移动施工工程的工程设计具有整体性与独立性,不易分段核算设计收入,故工程设计的营业税统一在设计单位所在地缴纳。
  八、施工企业在工程的施工所在地未按规定缴足税款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负责将未缴的税款扣缴;建设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工程决算时应将漏征税款补缴入库。
  九、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建的未完工程1996年已征税款不再清退,从1997年起按新规定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