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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7]5号 发布日期:1997-03-10时效性:有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现行营业税条例,进一步完善新的营业税政策,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征管,现就各地在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反映的几个普遍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学校提供教育劳务的征免税范围问题
  (一)普通学校,包括小学、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大学等,为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学校和经地、州、市级教委批准成立的其他教育机构,确实属于为国家承认其学历而举办的各类培训、辅导班所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高考补习班、电大、自考、函大辅导班等,经过办学单位申请,并提供办学证明材料,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三)普通学校为学龄前儿童开办的学前班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四)除上述三项以外,不论什么单位举办的各种职称、技能、短训班等,均不属于免税的教育劳务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省财政厅湘财[94]综字第158号文件精神,对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办公室直接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暂不征收营业税。如建筑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应并入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旧城改造中营业税的征收问题
  旧城改造过程中,房地产企业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费,主要是对原有旧房建造费用的有限补偿,并非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因此,拆迁户取得的补偿费收入不征营业税。但是,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出售新房收入、偿还给拆迁户原有旧房相等面积的价值,以及超面积部分的补差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其中,偿还给拆迁户原旧房相等面积的价值,可由税务机关按当地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
  四、关于开发区营业税的征收问题
  开发区在开发土地的过程中,其主要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以及在进行“三通一平”或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后收取的有偿服务价款。土地出让金是代国土部门收取的规费;土地补偿费是开发区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用,开发区的实际收入是进行“三通一平”或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后取得的有偿服务价款。因此,对开发区只就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代国土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如果以土地转让形式交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如果以代理形式交易,只收取服务费,按代理服务税目征税。
  五、关于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入的征免税问题
  拖拉机既是运输机械,又可作农业耕作之用,为了支持我省农业生产的发展,对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从宽掌握,在国家没有作出明确的征税规定之前,其驾驶员培训收入暂按农机培训对待,不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农电站的征税问题
  农电站属于群众性的管电组织,行政上隶属于乡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电力局指导。农电站与电力局不存在买卖关系,也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农户收取电费而言)。农电站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三项费用”(管理费、低压维护费、村电工报酬)按标准收的,其收取的方式是根据用电量单独开票,单独收取,是农村以电养电所采取的一种收费形式,不能视为电费的价外收费。因此,应把农电站定性为非电力经营单位,其所取得的收入应当视为收费性质,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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