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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乡镇企业在管理费中提取的企业发展基金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批复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6]196号 发布日期:1996-10-31时效性:有效

  你局《关于乡镇企业提取费用列支的请示》(桂地税函[1996]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乡镇企业可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在管理费中提取(列支)企业发展基金。
  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的规定执行。对已在管理费中提取(列支)的企业发展基金应进行纳税调整,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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