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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门北站工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5]132号 发布日期:1996-06-28时效性:有效

  你局《关于石门北站工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怀地税函[1995]084号)收悉。根据现行营业税法关于跨县市工程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鉴于石门北站铁路建设工程全部在石门县境内施工,没有跨县市的实际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石门北站工程建设应纳营业税应在石门县缴纳。施工企业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地市对石门北站铁路建设工程已征税款应予以退还。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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