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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启用新版保险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6]122号 发布日期:1996-06-26时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5]2号、省地税局湘地税函[1995]168号文件规定,现就你公司启用新版保险专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从1996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专业发票。保险专业发票共分为五种:
  (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湖南省财产保险费专用发票(五联)用于收取投保人各种财产保险款项;
  (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湖南省财产保险赔款专用收据(三联),用于支付财产投保受益赔款;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湖南省人身保险费专用发票(五联),用于收取个人人身保险费;
  (四)、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湖南省人身保险预收第一次保险费发票(四联),用作客户缴纳首期保费的收据;
  (五)、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湖南省人身保险给付收据(三联),用于支付人身保险受益人赔款。
  二、你公司应于1996年6月30日前,将需印制的新版保险专业发票的数量报告我局,我局审核批准后到指定的发票定点承印厂印制。未经我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印制保险专业发票。新版发票启用后,“旧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收缴作废。
  三、你公司的保险专业发票的发票联必须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采用全国统一的棱形(SW)仿伪水印纸印制。
  四、你公司保险专业发票的申请印制、领用、发放、保管、使用、检查、监督、违章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应按《湖南省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你公司开展其他业务所使用的除上述五种票据以外的其他收付款凭证,不适用于《湖南省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应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核定的范围使用保险专业发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也不得将其他票据作为保险专业发票使用。
  七、从1996年7月1日起,未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棱形(SW)防伪水印纸印制的保险专业发票,都属不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都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在计征所得税时也不得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同时,还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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