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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出租和集贸[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征收问题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6]36号 发布日期:1996-05-31时效性:有效

最近,各地对写字楼出租及集贸市场房产税征收提出了一些政策性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调查研究,现对上述两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写字楼出租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写字楼出租,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办公、商务或其他用途,并为承租人提供一定的租后服务,收取租金的一种经营行为。写字楼出租有两种情形。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旅店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宾馆、招待所)为客户提供包房服务;二是非旅店业的单位和个人的写字楼出租业务。鉴于旅店业与非旅店业的写字楼出租在经营性质上有较大区别,分别规定为: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旅店业的单位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包房服务并收取租金的,房产税可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
  (二)凡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旅店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写字楼出租业务的,其房产税一律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从租计征。
  二、关于各类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各类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只要符合房屋标准的,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凡出租并符合房屋标准的,无论是出租给一个单位或个人的,还是划段,按面积、柜台或摊位出租给多个单位和个人的,均由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依 12 %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若租金收入中包含有水电费的,允许凭票据扣除,划分不清的一律按租金收入全额计征。
  (二)对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无租使用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的房屋作为办公和生活用房的,免征房产税。
  (三)对修建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的单位和个人自用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建的集贸(商品交易)市场(大楼),房产税的征收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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