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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连锁经营试点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6]80号 发布日期:1996-05-14时效性:有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关于开展连锁经营试点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10号)的精神,现就其中涉及地方税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经过批准开办的连锁店,如属新办的独立经济核算性质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新办企业的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规定掌握。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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